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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12.17. 交路字第二七二二九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74 年 12 月 17 日

主旨

關於成憶交通公司使用他車行車執照行駛,被查獲可以移用牌照論處乙案,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規定汽車牌照包括號牌、年度標識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

故使用他車行車執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五款:「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之規定,對汽車所有人處以罰鍰,並依該條第二項規定吊銷借供他車使用之牌照(行照),應屬允當。(交通部74.12.17. 交路字第二七二二九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74.12.17. 交路字第二七二二九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74 年 12 月 1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