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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74.11.30.府警刑字第一五七一號函

會議日期 74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建議違規肇事致人受輕傷,應免予吊扣駕照三─六個月, 但多數分局仍違抗玩法擅自吊扣駕照,嚴重侵害駕駛人權 益,應革除惡習,保障駕駛人權益乙案

主旨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稱致人受傷之「傷」,依照交通部六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交路(63)字第六七六七號函釋,應按照司法行政部五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臺(59)令刑(三)字第二七六六號令解釋:「除刑法上所定之重傷外,並兼指其他嚴重傷害之情形而言,至傷害是否已至嚴重傷害程度,應按各個具體之傷害程序,予以認定。」目前各警察機關對其他嚴重傷害情形之認定,乃係依照內政部六十一年三月廿日臺內警字第四六一七三六號令釋示,比照適用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組陳奉行政院核備之「汽車重大交通事故標準」中所指重傷之情形辦理。為維護駕駛人之權益,已由本府警務處轉知所屬各警察機關,對於「致人受傷」之認定,應就具體傷害情形切實依照上述有關之規定,公正、客觀予以認定。(臺灣省政府74.11.30.府警刑字第一五七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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