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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4.11.23.警署刑司字第九二九四六號函

會議日期 74 年 11 月 23 日

要旨

情治單位之偵防車因辦案超速,經照相取證舉發之案件, 如經該單位主管查證屬實,可免予處罰乙案

主旨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行車速度,得不受第一項各款規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情治單位使用之偵防車為跟蹤或追捕可疑人車及嫌犯因而超速,經電腦雷達自動照相測速器照相取證舉發之案件,如確因執行偵防任務之需要而超速,且經機關主管證實出具證明,應可免予處罰。(內政部警政署74.11.23. 警署刑司字第九二九四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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