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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74.10.23. 商字第四六五六二號函

會議日期 74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一)汽車運輸業申請歇業登記(二)自營計程行申辦停 、歇業許可疑義

主旨

經營汽車運輸業務之公司行號,申請營利事業歇業 登記,是否須先經公路主管機關之許可?又自營計 程行申辦停、歇業前是否亦應先經許可疑義乙案。

說明

經洽准交通部74.10.11. 交路字第21895 號函:「查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是以經營汽車運輸業務之公司行號,辦理停業、歇業登記時,須先經公路主管機關許可。至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亦屬汽車運輸業之一種,自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本件應依交通部意見辦理。(經濟部74.10.23. 商字第四六五六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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