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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10.4.交路字第二0五六0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74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汽車行至交岔路口如何右轉

主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除有關路口起算,應依照本部六十七年五月十八日交路(67)字第0五三四一號函(如附件影本)規定外,至於在交岔路口內如何右轉,則宜視交岔路口之路形當時路況,並注意前後左右其他車輛及行人,適時右轉直接進入應遵行車道,不宜轉入或駛越慢車道再進入快車道行駛。(交通部74.10.4.交路字第二0五六0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74.10.4.交路字第二0五六0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74 年 10 月 04 日發布,要旨:汽車行至交岔路口如何右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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