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4.8.22.警署刑司字第三三一五七號函
要旨
建議訂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 稱致人受傷之其他嚴重傷害情形之具體標準乙案
主旨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傷」,本署曾經分函省、市醫師公會及臺大、榮總等醫療機構提供具體意見,其中除榮民總醫院表示無意見外,餘均分別提供意見。
二、綜合所提意見,大部分仍屬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之重傷範圍,可供「其他嚴重傷害」認定之參考者極少。其所提供之劃分標準,非但繁雜不一,且形形色色之醫學名詞,一般人不易記憶瞭解,而傷害之情況又變化萬端,隨時可能仍有其他併發症,尚須作所謂「正確的預後判定」,以此作為裁決之依據,亦難如理想。
目前各警察機關對其他嚴重傷害情形之認定乃係依照內政部六十一、三、廿四臺內警字第四六一七三六號令釋示,比照適用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組呈奉行政院核備之「汽車重大交通事故標準」中所指重傷之情形辦理,尚無不妥。(內政部警政署74.8.22.警署刑司字第三三一五七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