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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4.8.1.警刑司字第七八九一號函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發文日期 74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解釋機車駕駛人駕駛機車手牽犬隻行駛道路之處罰

主旨

機車駕駛人駕駛車手牽(或繫於後架)犬隻行駛於道上妨礙交通,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足以妨礙交通者。」取締處罰。(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4.8.1. 警刑司字第七八九一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4.8.1.警刑司字第七八九一號函由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於民國 74 年 08 月 01 日發布,要旨:解釋機車駕駛人駕駛機車手牽犬隻行駛道路之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