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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74.7.8. 警交字第六七五六七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74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解釋民眾臨時停放機(腳踏)車於騎樓地是否須屋主允許 。

主旨

騎樓地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列舉之道路,除當地政府另有規定外,民眾臨時停放機(腳踏)車,尚無須經屋主允許之規定,亦下發生違法問題。

(交通部路政司74.7.8. 警交字第六七五六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74.7.8. 警交字第六七五六七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74 年 07 月 08 日發布,要旨:解釋民眾臨時停放機(腳踏)車於騎樓地是否須屋主允許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