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6.12.交路字第一三一九四號函
主旨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款既已明定計程車後窗玻璃應加漆牌照號碼,則除駕駛人未予加漆牌照號碼或故意減低加漆牌照號碼效果之行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處罰外,其餘因清洗不當而致油漆脫落,仍以勸導改正為宜。(交通部74.6.12.交路字第一三一九四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款既已明定計程車後窗玻璃應加漆牌照號碼,則除駕駛人未予加漆牌照號碼或故意減低加漆牌照號碼效果之行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處罰外,其餘因清洗不當而致油漆脫落,仍以勸導改正為宜。(交通部74.6.12.交路字第一三一九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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