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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6.12.交路字第一三一九四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74 年 06 月 12 日

主旨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款既已明定計程車後窗玻璃應加漆牌照號碼,則除駕駛人未予加漆牌照號碼或故意減低加漆牌照號碼效果之行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處罰外,其餘因清洗不當而致油漆脫落,仍以勸導改正為宜。(交通部74.6.12.交路字第一三一九四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74.6.12.交路字第一三一九四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74 年 06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