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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74.5.31.商字第二二二六三號函

發文機關 經濟部發文日期 74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經營汽車運輸業務之公司行號,申請營利事業停業登記, 須先經公路主管機關許可方可

主旨

經洽准交通部七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交路(74)字第一0三七四號函:「查(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旨在使公用運輸服務事業既經特許經營,即有維持客貨運輸業務持續經營義務,以免妨礙對公眾之服務,故規定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停業或歇業,俾主管機關可事先採取適當因應措施。本案允宜照公路法特別規定先經公路主管機關許可,再辦理公司或商業停業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濟部74.5.31.商字第二二二六三號函由經濟部於民國 74 年 05 月 31 日發布,要旨:經營汽車運輸業務之公司行號,申請營利事業停業登記, 須先經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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