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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74.5.14.商字第一0三七四號函

會議日期 74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汽車運輸業應先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停業或歇業

主旨

查「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旨在使公用運輸服務業既經特別經營,即有維持客貨運輸業務持續經營義務,以免妨礙對公眾之服務,故規定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停業或歇業,俾主管機關可事先採取適當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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