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74.5.14.商字第一0三七四號函

發文機關 經濟部發文日期 74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汽車運輸業應先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停業或歇業

主旨

查「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旨在使公用運輸服務業既經特別經營,即有維持客貨運輸業務持續經營義務,以免妨礙對公眾之服務,故規定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停業或歇業,俾主管機關可事先採取適當因應措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濟部74.5.14.商字第一0三七四號函由經濟部於民國 74 年 05 月 14 日發布,要旨:汽車運輸業應先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停業或歇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