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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1.17.交路字第000四八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74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交通違規肇事事件警員在處理時未發現當事人受傷,而以 一般較輕違規裁罰結案,事後始發覺致人重傷死亡,可否 撤銷原裁決另行裁處乙案,因原行政處分既已裁定並經執 行完畢,以不宜丙撤銷原處分改予較重之處罰

主旨

交通違規肇事事件警員在處理時未發現當事人受傷,而以一般較輕違規裁罰結案,事後始發覺致人重傷死亡,可否撤銷原裁決另行裁處乙案,因原行政處分既已裁定並經執行完畢,以不宜丙撤銷原處分改予較重之處罰。(交通部74.1.17.交路字第000四八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74.1.17.交路字第000四八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74 年 01 月 17 日發布,要旨:交通違規肇事事件警員在處理時未發現當事人受傷,而以 一般較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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