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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73.11.20. 經商字第四五0七七號函

發文機關 經濟部發文日期 73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船舶拖帶業務,船舶帶纜及解纜業務、港區交通運輸業 務、港區垃圾清理及油污清理業務」尚未允許民間經營

主旨

本案經洽准交通部航政司73.9.26.函轉臺灣省政府交通處73.10.29. 交三字第五二四五六號函復略以:「(一)關於船舶拖帶業務及船舶帶解纜業務,為維護港區整體安全,並未許可民間營利事業申請經營此項業務,(二)關於港區交通運輸業務,本處已於64.3. 公告停止交通船(包括營業用及自用)等之受理建造申請,對純用於港區內裝卸及搬運作業所需之車輛、機具,依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以使用商港管理機關所有者為原則」,(三)關於港區垃圾清理及油污清理業務,各港區目前均依法自行清(處)理,並未許可民間營利事業申請經營此項業務」。(經濟部73.11.20. 經商字第四五0七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濟部73.11.20. 經商字第四五0七七號函由經濟部於民國 73 年 11 月 20 日發布,要旨:「船舶拖帶業務,船舶帶纜及解纜業務、港區交通運輸業 務、港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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