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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73.7.19.路臺監字第0六00一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73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測定器檢查,應如何處置?

主旨

汽車駕駛人如有拒絕接受酒精測定器檢查之事實,則其酒醉與否在客觀上似難認證,如逕以酒醉駕車舉發,於法似有礙難吻合之處,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一款規定處理為宜。(交通部路政司73.7.19.路臺監字第0六00一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73.7.19.路臺監字第0六00一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73 年 07 月 19 日發布,要旨: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測定器檢查,應如何處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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