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3.5.20.臺內營字第二二六0四七號(0八七)
要旨
核發既成道路廢道證明應否辦理公告程序徵求異議
主旨
關於核發既成道路廢道證明,應否辦理公告程序, 徵求異議案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73.4.20.七三府建四字第二四五七0號函。
二、按地役權取得原因為基於法律行為者,如為廢止,應依其法律規定程序為之;為基於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者,其形成之原因既不存在,地役權即當然消滅。(內政部73.5.20.臺內營字第二二六0四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