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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3.5.20.臺內營字第二二六0四七號(0八七)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核發既成道路廢道證明應否辦理公告程序徵求異議

主旨

關於核發既成道路廢道證明,應否辦理公告程序, 徵求異議案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73.4.20.七三府建四字第二四五七0號函。

二、按地役權取得原因為基於法律行為者,如為廢止,應依其法律規定程序為之;為基於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者,其形成之原因既不存在,地役權即當然消滅。(內政部73.5.20.臺內營字第二二六0四七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73.5.20.臺內營字第二二六0四七號(0八七)由內政部於民國 73 年 05 月 20 日發布,要旨:核發既成道路廢道證明應否辦理公告程序徵求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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