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2.8.31.警交字第七五三七四號函
要旨
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適用
主旨
一、查「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指「特別規定」係指「公路或警察機關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所發布之行政命令而言」交通部七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交路字第一五六六四號函釋有案,貴局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發布禁止停車路段之行政命令,並無不合。
二、按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公告」為之,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貴局對公眾發布禁止停車路段之行政命令,應以「公告」方式為之,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有關規定,漆劃禁止停車標線(黃、紅線),豎立禁止停車標誌及事先明定勸導作充分宣導期間,然後執行,俾使駕駛人有所遵循。
三、次按「縣市政府執行中央及省頒法令應毋庸再經縣市議會議決」臺灣省政府(47)寅省府綱乙字第二0二二六號代電釋示有案,貴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二項發佈禁止停車路段之行政命令,屬執行中央法令,不必再經市議會議決。(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2.8.31.警交字第七五三七四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