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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2.6.20.警署交字第二五0一0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2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解釋二輪機器腳踏車擅自改裝為三輪機車或三輪貨車之處 罰。

主旨

二輪機器腳踏車擅自改裝為三輪機車或三輪貨車無法領用牌照行駛道路,被警查獲取締,因該項車輛已屬拼車輛不能發給牌昌,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處罰,如經處罰後,仍擅自行駛者,則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沒入之。(內政部警政署72.6.20.警署交字第二五0一0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2.6.20.警署交字第二五0一0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2 年 06 月 20 日發布,要旨:解釋二輪機器腳踏車擅自改裝為三輪機車或三輪貨車之處 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