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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警務處71.2.21.警刑司字第二七二0六號函

發文機關 臺灣省警務處發文日期 71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解釋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傷亡後,駛離現場復駛回現場有 無自首減免處罰之適用

主旨

查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致人傷亡後,既未採任何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亦未向警察機關報告而擅離現場處理其他工作,顯已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違規要件,至其在事後警察機關未查覺前又返回現場接受調查,依照司法行政部六十四年五月二的日臺(64)函刑0四四一0號函解釋,應無警罰法有關自首減免處罰規定之適用。(臺灣省警務處71.2.21.警刑司字第二七二0六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灣省警務處71.2.21.警刑司字第二七二0六號函由臺灣省警務處於民國 71 年 02 月 2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