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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70.12.30. 臺財稅字第四0八三五號函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劃線機非屬應稅汽車範圍

主旨

××有限公司進口劃線機乙部,售予××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供噴劃道路標線之用,業經交通部路政司路臺70監字第0九二八六號函證明其非屬汽車範圍,而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所稱之動力機械,依照規定應准予免徵貨物稅。(財政部70.12.30. 臺財稅字第四0八三五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政部70.12.30. 臺財稅字第四0八三五號函由財政部於民國 70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劃線機非屬應稅汽車範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