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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0.11.4交路字第二三八四八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70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解釋「騎樓走廊」適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範圍:

主旨

查騎樓走廊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之道路,未打通之騎樓起廊,如原有房屋未設騎樓走廊後因交通需要計畫須予打通而未打通者,在未打通前,不得視為騎樓走廊。原有房屋於興修時,已依規定設騎樓走廊,但屋主或使用人加以圍阻利用,應視為騎樓走廊被佔用,可隨時由主管機關勒令拆除。(交通部70.11.4 交路字第二三八四八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70.11.4交路字第二三八四八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70 年 11 月 04 日發布,要旨:解釋「騎樓走廊」適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範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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