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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70.6.12.商字第二三二九七號函

發文機關 經濟部發文日期 70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汽車運輸業申請更名應先經許可

主旨

一、茲准交通部本年五月十五日交路(70)字第09650 號函復略以「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一條、公路法第一條及公司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營公司組織之汽車運輸業其申請籌備、立案應依公路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之規定辦理。變更組織租借營業等應依公路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辦理。如變更公司名稱亦應依公路法第五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其核准之公路主管機關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之規定」。

二、本案民營公用事業之汽車運輸業參照交通部意見,申請變更公司名稱,應先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經濟部70.6.12.商字第二三二九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濟部70.6.12.商字第二三二九七號函由經濟部於民國 70 年 06 月 12 日發布,要旨:汽車運輸業申請更名應先經許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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