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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70.3.6.路臺監字第0一五四0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70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依法應吊銷其駕駛執照,永久 不准再考領,於接獲刑事判決確定之通知時,應即通知有 關公路監理機關配合辦理

主旨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依法應吊銷其駕駛執照,永久不准再考領,於接獲刑事判決確定之通知時,應即通知有關公路監理機關配合辦理。(交通部路政司 70.3.6.路臺監字第0一五四0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70.3.6.路臺監字第0一五四0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70 年 03 月 06 日發布,要旨: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依法應吊銷其駕駛執照,永久 不准再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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