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70.3.6.路臺監字第0一五四0號函
要旨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依法應吊銷其駕駛執照,永久 不准再考領,於接獲刑事判決確定之通知時,應即通知有 關公路監理機關配合辦理
主旨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依法應吊銷其駕駛執照,永久不准再考領,於接獲刑事判決確定之通知時,應即通知有關公路監理機關配合辦理。(交通部路政司 70.3.6.路臺監字第0一五四0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依法應吊銷其駕駛執照,永久 不准再考領,於接獲刑事判決確定之通知時,應即通知有 關公路監理機關配合辦理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依法應吊銷其駕駛執照,永久不准再考領,於接獲刑事判決確定之通知時,應即通知有關公路監理機關配合辦理。(交通部路政司 70.3.6.路臺監字第0一五四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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