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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9.8.21.路臺監字第0六七一二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69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疑義

主旨

如在劃分快慢車道之郊外道路,設有「六0公里時速限制」標誌,則應視該標誌之設置位置及其附牌說明而定,如該標誌設置於雙向快車道間之分向島上或快車道上空,以及快慢車道劃分島上,或雖設置於慢車道外路肩上,而其附牌說明規定僅限適用於快車道上行駛之車輛,則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仍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行車速度。又標誌設置位置及其附牌說明是否適宜,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及第三條規定,逕條當地公路主管機關及市區道路或警察機關洽辦。(交通部路政司69.8.21.路臺監字第0六七一二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69.8.21.路臺監字第0六七一二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69 年 08 月 21 日發布,要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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