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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9.8.14.路臺監字第0六五三四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69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汽、機車夜行其車後燈並未損壞,駕駛人故意不開燈

主旨

一、汽、機車夜行其車後燈(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及二十六款之號牌燈及車寬燈或停車燈,以及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牌照燈)並未損壞,而駕駛人故意不開亮中後燈行駛,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罰,如發現其車後燈有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者,則應移由公路主管機關或監理機關併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罰,並責令改正。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九條第一款規定:汽車行駛時,夜間應使用燈光,其燈光同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及二十六款之達(近)光燈、號牌燈、車寬燈(或停車燈)、儀錶燈以及第二項第一款之前燈、牌照燈等。又,上述燈光,應使用連動開關,俾同時開亮,以策夜間行車安全。(交通部路政司69.8.14.路臺監字第0六五三四號函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69.8.14.路臺監字第0六五三四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69 年 08 月 14 日發布,要旨:汽、機車夜行其車後燈並未損壞,駕駛人故意不開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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