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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稅務局67.9.20.稅三字第五四九五四號函

發文機關 臺灣省稅務局發文日期 67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查獲拼裝車行駛應移公路監理機關處罰

主旨

查獲違章(無照)六輪農村拼裝車輛(五噸以上) 行駛公共道路,應移送公路監理機關依照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理。

說明

二、拼裝車輛依規定不能發給牌照而行駛者,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處汽車所有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灣省稅務局67.9.20.稅三字第五四九五四號函由臺灣省稅務局於民國 67 年 09 月 20 日發布,要旨:查獲拼裝車行駛應移公路監理機關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