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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7.6.30.路臺字第三一五九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67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計程車駕駛人將計程車停置於計程車招呼站離車他去(攬 客)應依何條款處罰

主旨

一、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對計程車駕駛人應行遵守事項均有規定,原由臺灣省政府公市之「計程車行暨駕駛人應行遵守要點」一種,自不適用。

二、計程車駕駛人將計程車停置於計程車招呼站離車他去,同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予以處罰,惟須對此先有規定者。

三、計程車駕駛人將計程車停置於計程車招呼站而離車他去攬客者,同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四款予以處罰,惟須先行發布命令加以規定。(交通部路政司67.6.30.路臺字第三一五九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67.6.30.路臺字第三一五九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67 年 06 月 30 日發布,要旨:計程車駕駛人將計程車停置於計程車招呼站離車他去(攬 客)應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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