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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行政部67.3.18.臺函刑字第0二四三八號函

發文機關 司法行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解釋吊扣駕照之執行應自何時起算

主旨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裁決或裁定,似應自宣示或送達於受處分人之日起,始發生執行效力,關於吊扣駕駛執照之執行,亦宜依此原則辦理。(司法行政部67.3.18.臺函刑字第0二四三八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司法行政部67.3.18.臺函刑字第0二四三八號函由司法行政部於民國 67 年 03 月 18 日發布,要旨:解釋吊扣駕照之執行應自何時起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