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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6.11.28. 路臺字第一四八五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66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汽車駕駛人經裁處吊扣駕照確定或易處吊扣駕照後,延不 繳交到案,於該駕照尚繳交到案前,仍應認為駕照吊扣期 間,特別注意稽查取締

主旨

一、汽車牌照駕駛執照吊銷確定經註銷後而仍追不繳交者,本司認為應按無牌無照處罰,汽車牌照、駕駛執照吊扣確定,而延不將牌照繳交者,應視為牌照吊扣期間,並加強取締,否則似將失強制執行之效力。

二、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汽車所有人、駕駛人經裁決確定或經易處吊扣或註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後,而延不繳交到案者,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與警察機關......,應切實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規定處理。」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乃規定使用逾期或「註銷」之照駛執照駕車者,第八款則係規定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而言。準上規定之意旨,則違規人之駕照延不繳交到案,自仍應認為吊扣(銷)之期間,切實注意稽查取締。(交通部路政司66.11.28. 路臺字第一四八五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66.11.28. 路臺字第一四八五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66 年 11 月 2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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