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6.11.28. 路臺字第一四八五號函

會議日期 66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汽車駕駛人經裁處吊扣駕照確定或易處吊扣駕照後,延不 繳交到案,於該駕照尚繳交到案前,仍應認為駕照吊扣期 間,特別注意稽查取締

主旨

一、汽車牌照駕駛執照吊銷確定經註銷後而仍追不繳交者,本司認為應按無牌無照處罰,汽車牌照、駕駛執照吊扣確定,而延不將牌照繳交者,應視為牌照吊扣期間,並加強取締,否則似將失強制執行之效力。

二、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汽車所有人、駕駛人經裁決確定或經易處吊扣或註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後,而延不繳交到案者,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與警察機關......,應切實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規定處理。」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乃規定使用逾期或「註銷」之照駛執照駕車者,第八款則係規定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而言。準上規定之意旨,則違規人之駕照延不繳交到案,自仍應認為吊扣(銷)之期間,切實注意稽查取締。(交通部路政司66.11.28. 路臺字第一四八五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交通部路政司66.11.2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