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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6.9.29.路臺字第一二0五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66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MG型刮路機性質

主旨

查刮路機非屬汽車範圍,亦非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七款所規定之「特種車」,而係屬於「動力機械」,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依同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其駕駛人必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惟動力機械如僅在道路以外之工作場地操作,則與道路交通安全無關,現行法鉻並未規定其操作人須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交通部路政司66.9.29.路臺字第一二0五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66.9.29.路臺字第一二0五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66 年 09 月 29 日發布,要旨:MG型刮路機性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