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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6.5.13.路臺字第0五八七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66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貨車裝載物品之高度與寬度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九 條第三、四款及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八條第一、二 款規定疑義案

主旨

道路交通管安全規則第七十九條中規定貨車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高度自地面超算,大型車不得超過四公尺,乃指裝載一般貨物寬度、高度時之限制而言(行駛高速公路亦然),至於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八條中規定最大寬度三(修正三.二五)公尺、最大高度四.二公尺,係指對裝載整體物品核發通行證時之最大寬度、高度限制而言,兩者意義不同、不可相提並論。(交通部路政司66.5.13.路臺字第0五八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66.5.13.路臺字第0五八七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66 年 05 月 13 日發布,要旨:貨車裝載物品之高度與寬度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九 條第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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