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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65.12.30.交路字第一一九0九號函

會議日期 65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汽車駕駛人駕車通過鐵路平交道有關規定措施之疑義

主旨

駕駛人駕車通過有人看守並有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鐵路平交道前是否需要停車察看後通過?

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四條主交規定「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號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一公里以下,......」及其一款後段規定「......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即已顯示要求駕駛人應提高警覺,減速慢行,保持於必要時採取停車措施,故是否需要停車,應由駕駛人視當時情況自行判斷。

二、駕駛人駕車通過前項平交通未停車察看,如其他方面無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時,若發生交通事故,該駕駛人及車主是否應負責任?-應視當時發生交通事故實際情況,由有關單位予以鑑定。

三、駕駛人駕車通過前項平交道,因停車察看而遭他車撞及或因他車搶越造成阻塞,停車察看之駕駛人是否有責任?-應視當時發生之實際情沿,由有關單位予以鑑定。(交通部65.12.30. 交路字第一一九0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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