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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5.12.10. 路臺字第四七0一九號函

會議日期 65 年 12 月 10 日

主旨

一、汽車違規闖越平交道時撞損平交道管制設備(如號誌、柵欄、鐵條......等)但損壞情形較微,且無人傷亡,同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除罰鍰外,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汽車違規闖越平交道,致與火車相撞,但損壞輕微且無人傷亡,同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除罰鍰外,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因汽車違規闖越平交道,致火車緊急停,而妨礙鐵路交通。(未損壞車輛、設備,亦無人傷亡)同意貴處意見不宜依條例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人駕照。惟其違規情形,如屬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二、三款所列者,仍應視其情節吊扣駕駛執照。

四、汽車違規闖越平交道時撞及前行或兩側車輛,但損壞輕微,且無人傷亡,同意不宜依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人之駕照。

五、汽車通過平交道時,因機件故障或車輛卡陷鐵軌間而無法進退,致被火車撞及,同意不適用條例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處罰。

六、汽車於交通量頻繁之平交道連接通過時,適逢遮斷器開始放下,又被前後車輛所阻而無法進退,致被火車撞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四條第二項規定:

「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尚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一0公尺後始得通過,但交通頻繁地區確能順利通過無阻礙之虞者,不在此限」,汽車駕駛人如已依該項規定駕車,即無所述在平交道無法進退,作臨時停車或停車之情形,故本案情形仍屬違反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得作臨時停車或停車」之規定,因而肇事者依第一項意見處罰。(交通部路政司65.12.10. 路臺字第四七0一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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