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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5.11.26.路臺字第四六九三二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65 年 11 月 26 日

主旨

營業小客車為營業用車輛,持普通駕駛執照,駕駛其營業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交通部路政司65.11.26.路臺字第四六九三二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65.11.26.路臺字第四六九三二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65 年 11 月 2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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