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5.11.26.路臺字第四六九三二號函
主旨
營業小客車為營業用車輛,持普通駕駛執照,駕駛其營業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交通部路政司65.11.26.路臺字第四六九三二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小客車為營業用車輛,持普通駕駛執照,駕駛其營業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交通部路政司65.11.26.路臺字第四六九三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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