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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5.10.18.路臺字第四六六0二號函

會議日期 65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解釋醫師出診及病患求醫乘坐車輛時,車輛停放依置乙案

主旨

醫師住診及病患求診,在患家門前及醫院門口停車,倘係因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且能提供證明者,可免予處罰在案,既係為避免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自可於病家或醫院(診所)門口停。但在交通繁忙處罰,警察機關如對醫院(診所)指定求醫患者之停車地點時,醫院(診所)應告知或協助患者將車停炵於該指定之處,免致妨礙交通。(交通部路政司65.10.18.路臺字第四六六0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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