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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5.9.9.路臺字第四六二六六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65 年 09 月 09 日

主旨

汽車駕駛人因未帶駕照規,被警查獲舉發,經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時未予繳驗駕照,願依無照駕駛繳納罰鍰,而事隔月餘,違規復持其駕照查驗,要求改按未帶駕照處罰,並請退回超收罰款,應否受理一案,案既逾法定聲明異議日期,並經處理終結,自可不予受理。(交通部路政司

65.9.9.路臺字第四六二六六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65.9.9.路臺字第四六二六六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65 年 09 月 0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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