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5.7.29.路臺字第四五八二九號函
要旨
規定汽車喇叭音量超過規定之舉發與處罰
主旨
查汽車喇叭音量超過規定之發現,計有兩種情形,一種為公路監理機關實施路邊檢驗時發現,一種為警察機關執行任務時發現,該二種情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規定之精神,前者宜適用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後者宜適用同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予以舉發處罰。根據上情況,並配合交通部路政司六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路臺字第四五二三一號函轉該部道安會報六十五年四月十五日會商結論,本案違規情形,嗣後請照左列程序舉發與處罰:
一、公路監理機關實施路邊檢驗發現喇叭音量超過規定時,應依前述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舉發,並由公路監理機關處罰,處罰時,程序上應責令其先至監理處所站接受覆驗,確認其喇叭音量已按規定改正後,始予受理罰鍰結案。
二、警察機關執行任務發現按嗚喇叭超過規定時,應依前述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舉發,並由警察機關處罰。處罰時,程序上應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之原則,責令其先至監理處所站接受覆驗,確認其喇叭音量已按規定改正後,始予受理處罰紿案。(交通部路政司65.7.29.路臺字第四五八二九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