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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行政部65.7.7.臺函刑字第0五四0一號函

會議日期 65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解釋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 傷,除依照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吊扣駕照處分外,是否 就其違反交通安全規則部分另處罰鍰

主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本項規定,性質上與刑法上結果加重犯相類似,其與本條例中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設規定之關係,猶如結果加重犯之於基本犯罪行為,可比照全部法優先於一部法,重法優先於經法之原則,定其應適用之法條。故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超速駕車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情形,僅應適用該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吊扣駕照即可,無須另就其違反交通安全規則部分依同條例第四十條前段裁處罰鍰。(司法行政部65.7.7.臺函刑字第0五四0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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