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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行政部65.5.29.臺函刑字第0四三三四號函

會議日期 65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解釋汽車駕駛人違規肇事致人死亡,已盡救護義務,是否 吊銷駕照

主旨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吊銷駕駛執照者,係以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為要件,而同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吊銷則以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未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而逃逸為要件。

亦即違反交通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縱鉻已盡同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義務,仍應依同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吊銷駕駛執照。(司法行政部65.5.29.臺函刑字第0四三三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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