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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65.2.16.警署交字第二四九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65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釋示第五十五條規定: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計 算起點疑義

主旨

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之計算起點,茲按照各種路況,統一規定如次:

(一)十字路口轉彎處成直角或鈍角者,均以路邊固定建築物外沿延伸線交岔頂點起算(詳附圖一)

(二)丁字路口轉灣處成直角或鈍角者,其計算起點,依照第(一)款之原則勘定之;至於對向直線一邊,則按相對交岔頂點之垂直點起算。(詳附圖二)

(三)Y型路口(詳附圖三)第(1)計算起點依照第(一)款之原則勘定之,第(2)(3)兩計算起點,則為第一計算起點至左右對向路邊固定建築之垂直點,對向路邊固定建築不規則者,則以與第一起算最接近之點為計算起點。

(四)郊區道路路邊無固定建築物者,按道路實際寬度(含慢車道)邊線延伸線交岔處為計算起點。

(五)其餘各型交岔路口,不及一一列舉,可參照各圖提示及說明原則辦理。(內政部警政署65.2.16.警署交字第二四九號函)@[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解釋輯要 284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65.2.16.警署交字第二四九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65 年 02 月 1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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