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4.12.23.路臺字第四四二六二號函
主旨
一、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不得以影本代替使用,違者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處理。
二、上述條款所稱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均係指監理機關所發原本證件而言,如准以影本替用,易滋流弊故仍應以未帶執照處理。(交通部路政司64.12.23. 路臺字第四四二六二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不得以影本代替使用,違者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處理。
二、上述條款所稱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均係指監理機關所發原本證件而言,如准以影本替用,易滋流弊故仍應以未帶執照處理。(交通部路政司64.12.23. 路臺字第四四二六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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