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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4.12.23.路臺字第四四二六二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64 年 12 月 23 日

主旨

一、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不得以影本代替使用,違者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處理。

二、上述條款所稱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均係指監理機關所發原本證件而言,如准以影本替用,易滋流弊故仍應以未帶執照處理。(交通部路政司64.12.23. 路臺字第四四二六二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64.12.23.路臺字第四四二六二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64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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