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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4.4.23.路臺字第四二五二一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64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客車與貨車之界說為何

主旨

一、代用客車係指不載貨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並按客車征收稅費,故載貨時視為貨車,載客時視為客車。

二、如其車身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車身,其式樣與大客車相同者,空車時視為客車。

三、如其車身為框式加裝臨時蓬布者,空車時,仍應視為貨車。(交通部路政司64.4.23.路臺字第四二五二一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64.4.23.路臺字第四二五二一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64 年 04 月 23 日發布,要旨:客車與貨車之界說為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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