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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4.4.23.路臺字第四二五二一號函

會議日期 64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客車與貨車之界說為何

主旨

一、代用客車係指不載貨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並按客車征收稅費,故載貨時視為貨車,載客時視為客車。

二、如其車身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車身,其式樣與大客車相同者,空車時視為客車。

三、如其車身為框式加裝臨時蓬布者,空車時,仍應視為貨車。(交通部路政司64.4.23.路臺字第四二五二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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