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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3.4.13.路臺字第三九八八三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63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機器腳踏車載運瓦斯桶,其超寬部份宜予從寬取締

主旨

查機車裝載物品超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八條第三款已予規定,惟瓦斯係民生必需品,又屬不能分割之整體物品,其超寬部份,宜予從寬取締。(交通部路政司

63.4.13.路臺字第三九八八三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63.4.13.路臺字第三九八八三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63 年 04 月 13 日發布,要旨:機器腳踏車載運瓦斯桶,其超寬部份宜予從寬取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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