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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3.4.4.路臺字第三九八一八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63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貨車兼代用客車之界說

主旨

對貨車兼代用內車之界說,載貨時為大貨車,載客時為代用客車,空車為大貨車。(交通部路政司63.4.4. 路臺字第三九八一八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63.4.4.路臺字第三九八一八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63 年 04 月 04 日發布,要旨:貨車兼代用客車之界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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