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62.7.14.交路字第一二八一五號函
要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用語釋示:
主旨
一、「當事人」之範圍:凡某件事項之直接關係人均為「當事人」。
二、市區與效區之區分:為純以行政管轄區域劃分,則以城市地名標誌牌為界,標誌牌以內之路段為市區,兩城市間之路段為郊區,但和因市區、效區而牽涉行車時速問題,應以當地所立之標誌為準。
三、交岔路口自何處算起:
1、未設置號誌燈者,自四個轉角處起算。
2、設有號誌燈者,自燈柱起算。
3、劃有停止標線者,自停止標線起算。
四、坡道與坡度之關係:路面具有縱坡者為「坡道」,縱坡之百分率為「坡度」。
五、狹路之寬度限制:單行道、雙車道之路面寬度在六公尺以內者,均屬「狹路」。
六、車站之範圍:包括鐵路車站及公路車站,凡設置車站所使用之站所、停車場、候車室等之範圍均屬之。(交通部62.7.14.交路字第一二八一五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