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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2.6.28.路臺字第三七九三八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62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動力機械」之界說範鑄

主旨

動力機械係指不依軌道路電力架線且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機械,因其構造特殊,且無特定規格,又其速度緩慢故不列入汽車範圍,通常所稱動力機械大致可分為各項:

一、工程建築機械:如壓路機、挖土機、拖曳機等。

二、裝卸起重工程機械:如堆高機、起重機、貨櫃跨載機等。

三、未能符合「臺灣省農耕機管理辦法」規定發給「農耕機號牌」「動力耕耘機使用證」之農業機械。

四、其他各種因素須特定用途設計製造而非屬汽車範圍之機械均屬之。(交通部路政司62.6.28.路臺字第三七九三八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62.6.28.路臺字第三七九三八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62 年 06 月 28 日發布,要旨:「動力機械」之界說範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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