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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2.5.22.路臺字第三七六九八號函

會議日期 62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郵車在火車站前設有禁止標誌之處停車處罰疑義一案

主旨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二四條規定:「消妨車、警備車、救護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不受限制,由警察機關視實際情形規定之」。法意係因該等車輛負有公用或公共安全等特殊任務,如照一般臨時停車規定辦理,有礙其任務之達成。本案傳遞郵件車輛停於火車站行李房前既係在辦理接送郵件作業,應免予處罰,並請臺中縣警察局視實際情形規定其特殊停車處罰,俾兼顧交通秩序及郵政作業。(交通部路政司62.5.

22.路臺字第三七六九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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