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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路政司61.5.11.路臺字第三五三一五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路政司發文日期 61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貨車裝載物品後車身欄板未關妥之取締處罰

主旨

貨車裝載物品後,使車身欄板(即臺北市汽車貨運公會所稱之車邊門單片)未能關妥,影響交通安全,顯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五條「裝載必須穩安」之規定,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七款:「裝載人客貨物不穩妥者」之規定予以處罰,並責令將車欄板卸下捆紮妥當或改用適當之拖車裝運。」(交通部路政司

61.5.11.路臺字第三五三一五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路政司61.5.11.路臺字第三五三一五號函由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 61 年 05 月 11 日發布,要旨:貨車裝載物品後車身欄板未關妥之取締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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