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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行政部60.6.5. 臺函刑三字第四六0二號函

會議日期 60 年 06 月 05 日

要旨

釋示違反交通管理責任有關撤銷原處分疑義

主旨

查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於傷亡,經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即現行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吊銷駕駛執照確定,嗣後法院審理其刑事責任部份,裁判無罪確定,並否定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之事實者,關於確定在先之吊銷駕駛執照份,原裁決之警察機關,根據受罰人之聲請(應檢具刑事責任部份裁判無罪確定判決書),如依無罪判決之理由,可以認定受罰人確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之事實者,似可逕行發還已吊銷之駕駛執照或停止吊銷之執行。(司法行政部60.6.5. 臺函刑三字第四六0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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