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58.10.29.交督字第0一八二號函
要旨
汽車重大交通事故標準
主旨
一、用語釋義:
(一)交通事故:指在道路(即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所稱之道路,以下同)上行駛之車輛因肇事招致人之傷亡或財物之損害而言。
(二)死傷:指死亡、重傷及輕傷而言。
(三)死亡:指當場即死或自交通事故發生後廿四小時內死亡而言。
(四)重傷: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合於刑法所定之重傷標準者。
2.受傷須卅一天以上治療時間始克復原者。
3.在發生交通事故經過廿四小時以後由於受傷之原因以致死亡者。
(五)輕傷:係指受傷後在卅天內可治療復原者。
二、重大交通事故標準:
(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二)死傷人數在十人以上者。
(三)死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
(四)重要道路上之橋樑,涵洞因交通事故而導致交通嚴重受阻者。
(五)重要鐵路平交道嚴重受阻者。(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58.10.29.交督字第0一八二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