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辦理。二、基於各機關(構)遴選專家學者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考量品德操守(例如無性別暴力、詐欺/騙及其他一般社會大眾通俗認知之不良品格行為)、相關專業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爰定期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三、為利資料庫公開資訊正確性,增進招標機關聯繫效率,請貴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本會並同步以電子郵件通知資料庫內專家學者自行檢視),並注意是否屆3年有效期,詳述如下:(一)3年有效期未屆者:若資料有異動或更正(新)需要,請依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即時更正(新)或補充(填列之經歷須與專長內容有關聯性)。(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查詢作業/查詢後點選功能選項。)(二)3年有效期已屆或將屆者:依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推薦機關(構)得以書面或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所推薦之專家學者個資、專長、學經歷(含年資)等如有異動,請併予更正(新),以符實際,未辦理者,將移離資料庫。(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續推薦作業。)四、貴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如於原服務機關(構)退休後再任專職人員或自行開業,應即時於資料庫更正「在職狀況」欄位為「在職」,並補充更新其近期之學經歷,以符實際。五、前述專家學者經機關(構)審酌查證,若有屬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不適任、已辭世或貴機關(構)不續行推薦之情形,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第2款具函向本會撤回推薦。六、為免遺漏,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請各公會聯合會代轉知所屬各會員公會。正本: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